【发布单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【发布文号】公告2022年第39号
【发布日期】2022年12月10日
【实施日期】2023年1月1日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》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,现公布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(2023年)》和有关事项。
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(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)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。
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。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同时废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2022年12月10日